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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IOI)规章

2026-06-18 16:34:21 By VoiceOfIOI

本文档是对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IOI)规章的非官方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对规章的一切解读请以英文原版为准。

This is an unofficial 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ad in Informatics (IOI) Regulations). It is provided for reference only. For al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regulations, the original English version shall prevail.

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规章

  1. 序言
  2. 参与者
  3. 委员会、职务负责人及职责
  4. 东道主提名与遴选
  5. 现任东道主的职责
  6. 竞赛、评判与奖励
  7. 规章修订

于 IOI 2024 经GA批准,

快速链接

  • 参赛者资格:S2.5 另见 E2.5、A2.5、N2.5.1、N2.5.2
  • 新国家加入流程:N2.6.2 另见 S2.6、E2.6.1
  • 奖牌分界线:S6.11 另见 N6.11.4

1 序言

S1.1 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作为持续性赛事)是一项年度国际信息学竞赛,面向来自各受邀国家的个人参赛者,并附有社交和文化活动项目。

N1.1 IOI的创立构想最初由保加利亚代表、Blagovest Sendov教授(1932—2020)于1987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4届全体会议上提出。该计划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8—1989两年期第五主要计划。1989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并资助了首届IOI,在保加利亚普拉维茨举办。

S1.2 《章程》、《细则》、《附录》及《行为准则》共同构成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的《规章》。职责详情见《细则》;程序详情见《附录》。参与者应遵守《行为准则》。

E1.2 《章程》、《细则》、《附录》和《行为准则》中的所有条款,以及东道主国家为$\text{IOI}_{n}$制定的规则和程序,旨在规范参与者之间的正式沟通。在《规章》未作明确指导的情况下,请参与者本着《规章》的总体精神行事。

N1.2.1 IOI《规章》有两个目的:一是对IOI的正式描述,二是有关IOI的信息说明。《规章》的用意不仅限于规程本身,其另一目的是向以下方面提供说明:

  • 使新参赛和观察国家迅速对IOI的性质及运作方式有总体了解;
  • 提供有关申请成为东道主并在特定年份主办IOI所需步骤的信息;
  • 提供历史信息。

N1.2.2 注释提供背景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规章》的组成部分。

S1.3 在本规章中,所有词语和短语的含义以其以粗体出现的章节中的定义为准。

E1.3 《规章》的解释权归属IOI主席,但可由三分之二GA多数票推翻。

S1.4 本规章中使用以下缩写:

缩写 条款 含义
GA S3.1 全体大会(General Assembly)
IC S3.4 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IOI S1.1 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International Olympiad in Informatics)
$\text{IOI}_{n}$ 在n年举办的IOI
$\text{IOI}_{n-i}$ 在$\text{IOI}_{n}$之前 $i$ 年举办的IOI
$\text{IOI}_{n+i}$ 在$\text{IOI}_{n}$之后 $i$ 年举办的IOI
ISC S3.10 国际科学委员会(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ITC S3.14 国际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IOI S3.8 IOI办公室(Office of the IOI)
HSC S3.19 东道主科学委员会(Host Scientific Committee)
($\times i$) 仅限i人
Sp.q 章程第p.q条
Ep.q(.r) 与章程第p.q条相关的细则
Ap.q(.r) 与章程第p.q条相关的附录
Np.q(.r) 与章程第p.q条相关的注释

S1.5 IOI的官方工作语言为英语。

S1.6 在IOI范围内,"信息学"一词指同时被称为计算机科学、计算科学和信息技术的领域,但不包括计算机工程领域。

S1.7 IOI的主要目标为:

  • 发现、鼓励、聚集、挑战并表彰在信息学领域具有卓越才能的年轻人;
  • 促进计算机科学家和信息学教育工作者之间友好的国际关系;
  • 使信息学学科引起年轻人的关注;
  • 促进为中学生组织信息学竞赛;
  • 鼓励各国在本国主办未来的IOI。

S1.8 IOI的资产和负债应以IOI基金会的名义持有和登记。

S1.9 对IOI的所有索赔应限于其资产范围内,参与者不承担个人责任。


2 参与者

N2 章程S2.3至S2.9中提及的所有人员在本文件中统称为参与者

S2.1 对于IOI而言,国家是指与联合国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正式认可关系的国家,或已参加过一届或多届历史IOI的国家。

S2.2 在n年组织IOI的责任由$\text{IOI}_{n}$的东道主国家承担。东道主国家可由一个或多个国家组成,包括相关国家负责任的部委、机构和/或公司。

E2.2 东道主国家可具有前任东道主、现任东道主、未来东道主或候选东道主的身份。《章程》中对这些术语使用单数的情况,除非有明确说明,否则均应理解为也包括复数。

N2.2 强烈建议各国合理地在彼此之间循环举办年度IOI。为分散平均旅行费用,还建议东道主国家在地理上交错分布。

S2.3 每个参赛国家由一个国家代表团代表;国家代表团的所有成员代表同一国家。国家代表团由一名领队带领,包括一支由一至四名参赛者组成的队伍,若有一名以上参赛者,可包括一名副领队

E2.3.1 若$\text{IOI}_{n}$的东道主国家希望邀请参赛者人数多于或少于四人的代表团,须在$\text{IOI}_{n-1}$期间的GA会议上获得批准。

E2.3.2 领队和/或副领队必须具备适当的学术背景,须具备在竞赛和GA会议期间就技术和题目问题代表其参赛者的资质。

S2.4 副领队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代替领队,并可协助领队履行其全部职责。

S2.5 参赛者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

  1. 在$\text{IOI}_{n}$前一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大部分时间内:
    • 在其所代表的国家,以中等教育或以下水平就读于学校;且
    • 未以半时制或以上负荷就读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学位课程。 如有例外,可通过IC提出申请。在海外学习的学生可改为代表其国籍所在国。
  2. 在$\text{IOI}_{n}$当年的7月1日时未满二十岁。

E2.5 中等教育以某种形式的离校考试结束。由技术学院和大学提供的高等教育可紧接在中等教育之后,但也可以在某种预备性高等前教育之后进行。此类高等前教育不被视为中等教育。

A2.5 拟被考虑代表其代表团参加IOI的学生,除须满足S2.5规定的资格要求外,还须参加符合以下条件的遴选程序: - 以能力为基础,并包括对学生编程和问题解决能力的测试; - 对其代表团所在国家的所有符合资格的学生开放,但可对学生参加程序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加以限制,且学生的国籍可限制为相关国家的国籍。

N2.5.1 强烈建议参赛者应已参加过其国家的地方性、区域性或全国性信息学竞赛作为IOI的预选赛,且属于该竞赛的获奖者。

N2.5.2 参赛者的年龄限制也可定义为:$\text{IOI}_{n}$(在n年举办)的每位参赛者必须出生于n−20年的7月1日或之后。

S2.6 特邀观察员是以下方面的代表:

  • 未曾参加过IOI且未带参赛者的新国家($\times 1$);
  • $\text{IOI}_{n+1}$的未来东道主($\times 2$)及$\text{IOI}_{n+2}$的未来东道主($\times 1$)。

一个国家作为新国家的特邀观察员身份只能持有一年,IC可考虑例外情况。

E2.6.1 每个国家有权作为特邀观察员受邀一次。亦可考虑例外邀请,如S2.6所述。

E2.6.2 新国家数量的上限须由IC在$\text{IOI}_{n}$期间与$\text{IOI}_{n+1}$和$\text{IOI}_{n+2}$的东道主国家协商确定。

N2.6.1 引入特邀观察员身份(针对新国家)是为了在参加IOI前有机会亲身了解IOI的实际运作。但更实际的原因是,通过引入此类特邀观察员身份,可以对参赛国家数量加以调控。这样做的好处是,IOI和未来东道主不会因下一年出现超出预期的完整代表团数量而措手不及。

N2.6.2 若某国希望以特邀观察员身份出席IOI,应联系IOI秘书获取申请信息。典型申请应包括该国已建立相关项目的信息。IC负责决定是否批准此类申请。

S2.7 其他受邀参与者,其费用由东道主国家承担:

  • ICISCITC成员;
  • 若有安排,IOI会议的组织者;
  • IC与东道主国家合作提议的最多3名特邀嘉宾。

S2.8 其他参与者,其费用预计不由东道主国家承担:

  • 外部参赛者:以非正式参与者身份参加竞赛的任何参赛者;
  • 队伍附属人员:承担队伍相关职责的人员(如护士、陪同人员或翻译);
  • IC/ISC/ITC/OIOI附属人员:由IC/ISC/ITC/OIOI根据需要邀请;
  • 嘉宾:未被归类为特邀嘉宾、无职务、以娱乐/观光为目的参与的参与者(如家庭成员)。

E2.8 希望派送此类参与者的国家或委员会须在IOI之前与东道主国家就此达成一致,具体时间由东道主确定。

S2.9 东道主国家可邀请其他参与者,例如:

  • 本地委员会成员;
  • 媒体;
  • 向导。

3 委员会、职务负责人及职责

S3.1 全体大会是$\text{IOI}_{n}$期间的临时、短期委员会,由所有参赛国家的领队和副领队组成。GA是IOI的所有者。

E3.1 GA本着《规章》的总体精神行事。GA的职责如下:

  • 就《规章》未作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 IC提出建议;
  • IC提出的提案作出决定;
  • 批准$\text{IOI}_{n+1}$的注册费;
  • 批准东道主提名与遴选;
  • 监督和参与竞赛题目的遴选,并确认奖励;
  • 选举人员加入IC,替换任何退任的当选成员;
  • 选举人员加入ISC,替换任何退任的当选成员;
  • 批准下一年度的预算。

N3.1 出席$\text{IOI}_{n}$的GA投票成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拥有IOI的最终决策权,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否决《规章》。

S3.2 GA在$\text{IOI}_{n}$期间须举行至少六次会议,包括:

  • 在第一竞赛期之前且领队与参赛者隔离之前,涵盖竞赛规则的讨论;
  • 在第一竞赛期之前且领队与参赛者隔离之后,涵盖第一竞赛日题目的展示和翻译;
  • 在第一竞赛期之后且领队有机会与参赛者沟通之后,涵盖第一竞赛期和评测引发的事项;
  • 在第二竞赛期之前且领队与参赛者隔离之后,涵盖第二竞赛日题目的展示和翻译;
  • 在第二竞赛期之后且领队有机会与参赛者沟通之后,涵盖第二竞赛期和评测引发的事项;
  • 在颁奖典礼之前且所有评测完成之后,涵盖奖项的确认。

E3.2 以下人员应出席GA会议:

  • IOI主席;
  • GA、$\text{IOI}_{n}$、HSCISCITC的主席;
  • 秘书。

以下人员可出席GA会议:

  • HSC和组委会成员;
  • ICISCITC成员;
  • 特邀观察员和队伍附属人员;
  • 其他人员经IC或$\text{IOI}_{n}$主席许可亦可出席GA会议。

参赛者不得出席GA会议。

A3.2 GA程序:

  • GA会议由GA主席主持;
  • 所有会议须由主席或东道主国家公告,不得召开临时会议;
  • GA成员须提前24小时获得会议通知;
  • GA成员须提前24小时获得任何需要投票的动议通知,除非出席$\text{IOI}_{n}$的三分之二投票成员支持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投票。措辞有所变化但无重大语义变化的动议不需要新的24小时通知;
  • 议程和会议不限于S3.2中讨论的内容;
  • 在GA会议上,投票程序以每个通过国家代表团参会的国家一票为基础;
  •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投票须获得简单多数;
  • 否决任何《规章》的投票须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方可通过,如S7.2所述;
  • 须达到三分之一投票成员的法定人数。在缺乏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主席可召集另一次会议;
  • 在投票程序中,主席不参与投票,但主席可投决定性一票;
  • GA、ICISCITC成员及组委会成员有权在主席许可下向GA发言;
  • 秘书须确保影响IOI未来运营和/或状态的GA会议纪要在30天内准备完毕并分发给所有相关方。经IC批准后,须在第一个可行的机会将其提供给IOI社区。
  • 成功投票所需的百分比相对于非弃权票数计算;
  • 对于有三个或更多选项且需选出n个选项的动议,将进行一轮排名投票,获胜的n个选项通过Schulze方法确定。若动议要求的通过标准高于简单多数,则须进行后续的是/否投票以接受这n个获胜选项。

N3.2.1 Schulze方法的具体细节和实施方案将在GA会议之前,与提供支持软件的人员(如ITC)协商确定。

N3.2.2 解决平局的规则也可定义为:若出现平局导致无法确定前n个选项(q个选项并列于位置p,其中p ≤ n < p + q):

  • 若p > 2,则选出前p−1个选项,并在q个并列选项之间重新进行一轮投票以决出剩余名额。
  • 若p = 1,则在q个并列选项之间重新进行一轮投票。

N3.2.3 仅用于了解GA意见的非约束性民意调查不需要24小时通知。

S3.3 GA会议由GA主席主持。GA主席是由东道主国家与IC合作遴选的独立人士,须具备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及丰富的主持会议经验。

S3.4 国际委员会是长期常设委员会,由十一名具有投票权的成员(均来自不同参赛国家)以及一名无投票权的秘书和司库组成:

  • IOI主席(当选);
  • $\text{IOI}_{n-1}$的一名前任东道主代表;
  • $\text{IOI}_{n}$的一名现任东道主代表;
  • $\text{IOI}_{n+1}$、$\text{IOI}_{n+2}$及$\text{IOI}_{n+3}$的三名紧接未来或候选东道主代表;
  • 五名其他当选代表;
  • 秘书(无投票权);
  • 司库(无投票权)。

理想情况下,国际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足够的多样性,以代表IOI内部及其所追求代表的更广泛社区的丰富性。

E3.4 IC本着《规章》的总体精神行事,负有对IOI事务进行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总体责任,并在本《规章》所规定的指示约束下,以及在不限制此总体责任的情况下,拥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 就《规章》修改向GA提出提案;
  • 详细阐述GA的建议;
  • 就候选东道主提名与遴选向GA提出提案;
  • 按S5.6邀请$\text{IOI}_{n}$的参与者;
  • 在两届IOI之间代表GA行事,并向GA通报IC在此期间的活动;
  • 任命秘书和司库,并确定任命条款;
  • 根据需要设立分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实现IOI的宗旨和目标,并赋予这些委员会被认为合理和适当的权力和职责;
  • 接收来自秘书、司库、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报告;
  • 接受财务捐款、遗赠和礼物(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形式,无论有无捐款人附加条件),但这些条件不得与《规章》相抵触;
  • 建议注册费;
  • 从可用资金中批准支出并授权司库付款,前提是合理报酬只能支付给实际为IOI提供服务的服务。此项不含由东道主国家承担的费用;
  • 参与任何必要的谈判或法律程序,并指定一名或多名IC成员代表IOI参与此类谈判或程序,授予必要的权力;
  • 为GA批准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 在$\text{IOI}_{n}$前约六个月,在$\text{IOI}_{n}$组委会所在国与其举行会议,以:
    • 评估$\text{IOI}_{n-1}$;
    • 审查$\text{IOI}_{n}$的组织工作;
  • 管理杰出服务奖;
  • 担任仲裁人,解决IOI之前及期间产生的争议;
  • 采取IC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行动,以推进和促进IOI的目标;
  •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text{IOI}_{n}$未能举办的情况下)作出必要的决定。

应鼓励所有IC成员积极参与IC事务,IC不应有空缺职位。 当某成员被选定代表$\text{IOI}_{n+3}$的东道主国家时,预期该成员将在位五年。

A3.4 IOI主席提名程序:

  • 提名将在IOI前至少三个月发出,并保持开放至GA会议"第二竞赛期之前"(见S3.2),届时公布提名;
  • 提名须由国家或个人提出并附议,且被提名者须同意提名;
  • 被提名者须提交一份文件,表明至少20%出席$\text{IOI}_{n}$的代表团(如S3.2所定义)的支持。被提名者须提交书面动机陈述和简要简历;
  • 被提名者可作简短介绍;
  • IOI主席选举结果应在ICISCITC选举投票之前公布;
  • IOI主席的被提名者即使是ICISCITC的当选成员也可参选。若此类被提名者获胜,其应从当前职位退任,其剩余任期应立即进行选举;
  • IOI主席的被提名者可同时参加ICISCITC的选举。若此类被提名者获胜,其应从另一项选举中撤回候选资格。

IOI主席的选举程序遵循A3.5中规定的选举程序。

N3.4.1 IC应包括代表世界所有地理区域的国家。

N3.4.2 如S2.3所定义的代表团需要参赛者,因此不包括特邀观察员。

N3.4.3 预期将通过IOI时事通讯和IOI网站发出提名征集通知。

S3.5 IC的当选成员由GA选出,任期三年。当选IC成员是个人,而非特定国家的代表。

E3.5.1 其用意是,在任何时候,当选代表(包括IOI主席)分别剩余3、3、2、2、1和1年的任期。若多名当选IC代表同时退任,则根据需要为缩短任期选举替代成员。IOI主席的任期始终为3年。非当选(东道主)代表由同一东道主国家的成员替代。

E3.5.2 当选代表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三届,IOI主席应定期轮换。

A3.5 IC提名程序:

  • 被提名者的姓名须提交给秘书;
  • 提名须由国家或个人提出并附议;
  • 提名须附有提名人和被提名者各自不超过A4纸半页篇幅的简要动机陈述;
  • 被提名者须同意提名;
  • IOI主席将在第一次GA会议上征集提名;
  • 被提名者可作简短介绍;
  • 提名截止日期为GA会议"第二竞赛期之前且领队与参赛者隔离之后"(见S3.2)。

若需要举行选举:

  • IC须设立选举监督人委员会,这些人员须在第一次GA会议上获得批准;
  • 选举将在最后一次GA会议上举行;
  • 秘书须监督选票的准备工作,选票上按字母顺序列出所有候选人的姓名,最后加上"保持席位空缺";
  • IOI主席应在选票由监督人分发之前确定投票权数量。分发的选票数量须与该阶段出席GA且有权投票的国家数量一致;
  • 有n个职位的选举中,投票遵循A3.2中多选项的投票程序:
    • 希望弃权的国家可选择不提交选票;
    • 若可用职位有不同的任期长度,排名较高的候选人将获得较长的任期,除非其明确选择否则;
    • 监督人将确认结果并通知$\text{IOI}_{n}$主席,由其宣布结果。

若提名数量少于可用职位数量,或"保持席位空缺"被选中,则剩余职位将保持空缺,并在下届IOI中以缩短一年的任期填补。

S3.6 ICIOI主席主持。IOI主席是一名独立人士,被选定以为IOI提供连续性和领导力,能够推动IOI的发展,并成为该组织的公认大使。

E3.6 IOI主席应具备:

  • 计算机科学/教育背景;
  • 主办全国或国际竞赛的经验;
  • 对IOI目标的奉献精神和承诺;
  • 在IOI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 具有领导经历。

IOI主席承担以下职责:

  • 主持IC
  • 担任IOI的对外联络人;
  • 积极推动IOI的目标;
  • 积极征求并落实IOI社区的意见和建议;
  • 确保IOI社区内的沟通与合作;
  • 维护和坚守IOI规章;
  • 制定IOI及其组成部分系统性成长和发展的提案;
  • IC和GA报告IOI主席的活动;
  • 与其他国际奥林匹克竞赛及信息技术领域中可从与IOI合作中受益的组织建立联系;
  • 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危机时作出执行决定。

A3.6.1 IOI主席可由GA在正式GA会议(见A3.2)上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免职。

A3.6.2 若主席职位出现空缺,IC应尽快召开会议(可以在线方式进行),从当选IC成员中选出临时替代者,直至GA按照A3.4规定的提名和选举程序选出新主席。

S3.7 IC须在每届IOI期间以及每届IOI前约六个月举行会议。

A3.7 IC程序:

  • IC会议上,投票程序以"一名投票成员一票"为基础。动议须获得非弃权投票的简单多数,但动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25%以上的IC投票成员支持获胜选择;
  • 三个或更多选项的投票程序遵循A3.2中的Schulze方法,并进行后续是/否投票以接受这n个获胜选项;
  • 任何IC正式会议须有半数投票成员出席方可达到法定人数;
  • IC成员承诺共享其职责相关信息;
  • IC会议不对外公开,但IC可邀请个人出席特定会议;邀请IOI以外IC会议的所有受邀者,以及IOI期间出席IC会议但本来不在场的受邀者,须经组委会批准。这些受邀者无投票权;
  • IC会议纪要经IC批准后须向IOI社区公开。
  • 任何特定动议的个人投票须与IC会议纪要一并通报GA,除非IC在动议投票开始前批准不这样做。

N3.7 IC匿名投票仅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例如,杰出服务奖投票或涉及特定单一国家事项的投票)。

S3.8 IOI办公室(Office of IOI, OIOI由IOI秘书主管,秘书是IC的持续性无投票权成员。OIOI专门负责服务IOI的行政和发展需求。秘书由IC任命,任期不少于三年。

E3.8 OIOI承担以下职责:

  • IC和IOI进行全面行政管理;
  • 维护参赛国家(包括观察员)的最新数据库,包括领队和相关部委的姓名和地址;
  • 提供所有IOI相关材料(本地和国际)的集中服务(收集、维护和传播);
  • 支持IC、GA、现任东道主、候选东道主或未来东道主;
  • 控制和报告OIOI的财务事务。

秘书承担以下职责:

  • 确保履行OIOI的职责;
  • 确保所有IC和GA会议的纪要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准备完毕并分发给所有相关方;
  • 定期跟进IC和GA纪要中产生的任何行动,并向IC汇报其状态;
  • 确保如S5.12所规定分发$\text{IOI}_{n}$报告;
  • IC所有成员准备并提交半年度秘书活动报告,并在每届IOI上向GA提交最终年度报告供批准;
  • 确保IC和GA通过并批准的所有《规章》修订纳入同一文件;
  • 与IOI主席密切合作,为每次IC会议准备详细议程,并至少在每次IC会议前一个月将议程分发给IC所有成员;
  • 为$\text{IOI}_{n}$期间的每次GA会议准备详细议程;
  • IC委托或纪要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准备/提供背景文件;
  • 处理OIOI收到的来自个人或参赛国家的所有相关往来函件,但$\text{IOI}_{n}$组委会的特定职责除外。

A3.8 秘书缺席时,由IOI主席代行其职责。

N3.8 自1989年以来,在历届IOI的组织过程中,收集了各类历史IOI相关材料。这些信息可在 https://www.ioinformatics.org 上查阅。

S3.9 司库负责管理IOI的财务需求,是IC的持续性无投票权成员,由IC任命,任期不少于三年。

E3.9 司库承担以下职责:

  • 管理IOI的财务需求;
  • 确保所有收到的资金存入IOI基金会;
  • 从可用资金中支付IOI批准的费用,但由东道主国家承担的费用除外;
  • IC所有成员准备并发布半年度OIOI详细收支报表,并在每届IOI上向GA提交最终年度财务报告供批准;
  • 维护适当的账簿,账簿须每年审计,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须经GA批准;
  • 协助IC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S3.10 国际科学委员会是一个长期常设委员会,与每个东道主国家的HSC合作,确保IOI竞赛的连续性和质量控制。ISC成员不得同时是国家代表团成员。ISC由六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加两名无投票权的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为具有奥林匹克题目创作背景的计算机专家:

  • $\text{IOI}_{n-1}$的东道主国家选定1名成员;
  • $\text{IOI}_{n}$的东道主国家选定1名成员;
  • $\text{IOI}_{n+1}$的东道主国家选定1名成员;
  • $\text{IOI}_{n+2}$的东道主国家选定1名无投票权成员;
  • GA选举3名成员;
  • ITC主席(无投票权)。

E3.10 ISC负责:

  • 确保创作出一套适当的竞赛题目;
  • 监督评测程序;
  • 根据计算机科学及其教育趋势监督IOI的发展;
  • 开发和维护IOI教学大纲;
  • 仲裁领队与HSC之间的评测争议;
  • 在$\text{IOI}_{n-1}$期间举行会议,确定$\text{IOI}_{n}$题目制作的指导方针。

当某成员被选定代表$\text{IOI}_{n+1}$的东道主国家时,应在位三年。 每个东道主国家的成员应为其所属HSC的主席。

A3.10 ISC提名与选举:

  • IC提议ISC选举候选人名单。GA可以在该名单基础上添加任何得到至少五个参赛国家支持的候选人;
  • ISC的选举程序遵循A3.5中规定的选举程序。

N3.10.1 这一结构旨在确保委员会既有长期且经验丰富的成员,也有现任、前任和未来主办方的代表。

N3.10.2 ITC主席为无投票权成员,因为预期其将因ITC职责而频繁缺席ISC会议。

S3.11 ISC的当选代表由GA选出,任期三年。当选ISC成员是个人,而非特定国家的代表。

E3.11 其用意是,在任何时候,当选代表分别剩余3、2和1年的任期。若多名当选ISC成员同时退任,则根据需要为缩短任期选举替代成员。非当选(东道主)代表由同一东道主国家的成员替代。

S3.12 **ISC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从内部互选产生,直接向IC**汇报。

E3.12 ISC主席须为GA选举产生的三名成员之一。

S3.13 ISC须在每届IOI期间以及每届IOI前2至6个月举行会议。

E3.13 $\text{IOI}_{n}$教学大纲的详细信息须在$\text{IOI}_{n-1}$的GA会议上向与会者发布。

A3.13 ISC程序:

  • ISC会议上,投票程序以"一名投票成员一票"为基础。若出现平局,ISC主席可(在其正常投票之外)投出决定性一票;
  • ISC成员承诺共享其职责相关信息;
  • ISC可选定附属成员,可包括东道主国家代表和其他合适人选。附属成员在委员会无投票权,其他受邀者亦然;
  • ISC成员(包括附属成员)在看到题目后不得培训(潜在)参赛者,或从事任何导致题目(无论是否在大纲范围内的主题)泄露的行为。其有义务对IOI题目描述及所有相关材料保密,直至在IOI上公布;
  • ISC将与东道主国家的HSC保持频繁沟通。

S3.14 国际技术委员会是一个长期常设委员会,与每个东道主国家合作,确保IOI竞赛环境(硬件和软件)的连续性和质量控制。ITC成员不得同时是国家代表团成员。ITC由七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为具有奥林匹克竞赛系统背景的计算机专家:

  • $\text{IOI}_{n-1}$的东道主国家选定1名成员;
  • $\text{IOI}_{n}$的东道主国家选定1名成员;
  • $\text{IOI}_{n+1}$的东道主国家选定1名成员;
  • $\text{IOI}_{n+2}$的东道主国家选定1名成员;
  • 3名成员由ISC提议,经GA批准或选举产生。

E3.14 ITC负责就技术事项提出提案、进行开发和提供支持。涉及的领域包括:

  • 监督评测系统和行政软件的创建和实施;
  • 操作系统;
  • 程序开发工具,包括编译器、编辑器和调试器;
  • 计算机硬件;
  • 网络和IT安全。

当某成员被选定代表$\text{IOI}_{n+1}$的东道主国家时,应在位三年。

N3.14 这一结构旨在确保委员会既有长期且经验丰富的成员,也有现任、前任和未来主办方的代表。

S3.15 ITCISC提议成员由ISC提议,任期三年,须经GA批准。ISC可提议超过所需数量的成员,在此情况下,GA将从ISC提议名单中选举所需数量的成员。ISC提议成员是个人,而非特定国家的代表。

E3.15 其用意是,在任何时候,ISC提议的代表分别剩余3、2和1年的任期。若此类ITC成员中有多人同时退任,则根据需要为缩短任期批准替代成员。非当选(东道主)代表由同一东道主国家的成员替代。

A3.15 ITC提案与选举: - ISC提议拟考虑加入ITC的候选人名单。有意加入ITC的人员应联系ISC以供考虑; - 若需要举行选举,则将遵循A3.5中规定的选举程序。

S3.16 **ITC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从内部互选产生,直接向ISC**汇报。

E3.16 ITC主席须为ISC提议的三名成员之一。

S3.17 ITC须在每届IOI期间以及每届IOI前2至6个月举行会议。

A3.17 ITC程序:

  • ITC会议上,投票程序以"一名投票成员一票"为基础。若出现平局,ITC主席可(在其正常投票之外)投出决定性一票;
  • ITC可选定附属成员,可包括东道主国家代表和其他合适人选。附属成员在委员会无投票权,其他受邀者亦然;
  • ITC将与东道主国家的技术代表保持频繁沟通,也将与ISC保持频繁沟通;例如,通过ISC主席参与ITC邮件列表。

S3.18 $\text{IOI}_{n}$组织委员会是由现任东道主(即$\text{IOI}_{n}$的东道主国家)任命并代表其行事的委员会。组委会成员不得同时是国家代表团成员。组委会成员包括:

  • 担任组委会主席的人员,该人员同时担任$\text{IOI}_{n}$主席;
  • 在$\text{IOI}_{n}$期间担任HSC主席的人员;
  • 在$\text{IOI}_{n}$闭幕典礼后将继续留任ICIC成员。

现任东道主和组委会的职责详见第5节。

E3.18 在$\text{IOI}_{n}$前一年,$\text{IOI}_{n}$组委会在IC监督下运作,IC的构成在$\text{IOI}_{n-1}$期间确定。

A3.18 IOI《规章》不能也不会规定$\text{IOI}_{n}$组委会的构成方式(除S3.18规定的职务之外)或其成员如何执行职责。对于$\text{IOI}_{n}$的东道主国家是否将$\text{IOI}_{n}$主席、IC成员和HSC主席职位合并为一人,不存在任何偏好。若将多个职位合并于一人,则每个职位按《章程》中该职位所指示的方式履行。

N3.18.1 区分三个主要职位的主要原因是:

  • $\text{IOI}_{n}$主席应在国家层面具有权威,以完成东道主国家的任务;
  • IC成员应在国际层面具有权威,以实现IC的目标;
  • HSC主席应具备按照信息学学科当前科学水平开发竞赛题目的能力。

N3.18.2 建议组织东道主不要将组委会缩减为仅一人。

S3.19 $\text{IOI}_{n}$东道主科学委员会是由现任东道主任命的临时委员会,由东道主国家的信息学和/或信息学教育专家组成。HSC主席是组委会的成员。HSC成员不得同时是国家代表团成员。

E3.19.1 HSC的义务:

  • 准备足够数量的竞赛题目;
  • 向GA展示这些题目及相关竞赛规则并获得批准;
  • 执行竞赛规则;
  • 向GA提供分配奖项所需的信息;
  • 定期向组委会汇报进展;
  • ISC合作确保连续性和质量控制。

E3.19.2 被$\text{IOI}_{n}$的东道主国家任命的ISCITC成员,或其代表,须出席$\text{IOI}_{n-1}$。

A3.19HSCISC在竞赛规则或竞赛题目的题目说明和/或测试数据的准备方面存在分歧,则通过ISC的正式投票(其中包括HSC的一名代表)解决该分歧。

S3.20 $\text{IOI}_{n}$的GA可以为$\text{IOI}_{n+1}$设立现行规章中未列明的委员会。


4 东道主提名与遴选

S4.1 有能力且愿意在特定年份主办IOI的国家的正式代表,须向秘书提交意向书。秘书将确认收到意向书并提供适用于该情况的规则。该国成为潜在东道主

E4.1.1 国家可成为最远至$\text{IOI}_{n}$+7任何年份的潜在东道主。

E4.1.2 一个国家可提交多封意向书,每封针对特定年份。

E4.1.3 多个国家可就同一年份提交意向书。

E4.1.4 若多个国家愿意联合主办一届IOI,则只需提交一封意向书。这些国家将共同成为单一潜在东道主。

A4.1 IC将要求潜在东道主提交简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拟议场馆(竞赛和住宿);
  • 硬件资源的可用性;
  • 人力资源(包括HSC);
  • 粗略预算草案;
  • 筹资计划。

S4.2 IC执行遴选程序,并从潜在东道主中提名单一候选人承办特定年份的IOI。此决定须经GA批准。批准后,秘书将发出正式书面邀请函,该国自此成为x年的候选东道主

E4.2.1 IC的意图是,$\text{IOI}_{n}$的遴选程序将在$\text{IOI}_{n}$−4期间进行,候选东道主身份随后不久授予。遴选不得早于$\text{IOI}_{n}$−5进行。

E4.2.2 特定年份只有一个候选东道主。

E4.2.3 IC遴选程序不以先到先得为基础。

N4.2 候选东道主身份须在发出正式书面邀请函后方可授予。

S4.3 候选东道主在邀请函被相关国家组织接受并以书面形式向秘书确认后,获得未来东道主身份。IC在收到此确认后的第一次GA会议上通知GA。

E4.3 书面确认须在该届IOI前至少两年收到。始终应明确知晓哪些国家将在未来三年内承办IOI。

N4.3 IC希望尽早收到书面确认,通常希望至少在IOI前三年收到。

S4.4 未来东道主在其承办IOI的当年成为现任东道主


5 现任东道主的职责

S5.1 $\text{IOI}_{n}$的现任东道主有义务按照《规章》组织和实施$\text{IOI}_{n}$。

S5.2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设立:

  • 代表其行事的组织委员会;
  • 东道主科学委员会。

S5.3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准备:

  • $\text{IOI}_{n}$组织指南,可以现任东道主所在国家的某一语言编写,但须向IC提交英文摘要;
  • 以英文编写的竞赛规则。

A5.3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准备组织指南——一份适合$\text{IOI}_{n}$所在国家本地情况的计划,涵盖以下内容的制作、组织、时间表和信息分发:

  • 现任东道主:组织机构、组委会、$\text{IOI}_{n}$秘书处(含姓名和完整地址);
  • 日程:$\text{IOI}_{n}$日期、开幕典礼日期和时间、竞赛、GA、颁奖和闭幕典礼、社交和文化活动议程;
  • 地点:$\text{IOI}_{n}$所有场所的完整地址、建筑物、房间、地图;
  • 设施:领队和参赛者使用的计算机、互联网、复印机、组织和技术支持、与OIOI之间的支持;
  • 食宿/休闲:卧室、餐饮、用餐时间、茶点、体育、医疗护理和保险设施;
  • 注册:参赛邀请函、时事通讯、参与者注册表格和程序、注册截止日期、附属人员和嘉宾费用、参与者姓名、地址和卧室名单;
  • 国家信息:签证、海港或机场至$\text{IOI}_{n}$场所之间的交通、$\text{IOI}_{n}$场所之间的交通、公共交通、货币、邮票、公共电话、气候、旅游协会完整地址、电压;
  • 竞赛:设立东道主科学委员会,竞赛题目及相关评判模型的总体描述和准备,设备和软件,竞赛运作,技术支持,竞赛规则;
  • 奖励:奖牌和荣誉提名;
  • 记录文件:制作和分发;
  • 财务(不一定须公开):费用、赞助商、会计。

竞赛规则包含以下内容:在竞赛期间提问、报告故障、测试数据文件、打印、使用私人媒体(包含或不包含软件或数据文件)的决定、使用私人印刷或书写材料的决定、前往茶点区、提交解答等方面的信息。

现任东道主的餐饮指南须考虑不同的文化和宗教饮食要求。特别是,所有餐食须提供素食选项,菜肴内容应清楚标注,应为某些参与者可能无法接受的食物(如猪肉)使用单独的餐具和盘子。

N5.3 $\text{IOI}_{n}$组织指南是一份对$\text{IOI}_{n}$的准备、制作、组织、时间安排和信息分发而言必不可少的计划,该计划应适合提供$\text{IOI}_{n}$的国家的本地情况。

S5.4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在$\text{IOI}_{n}$前约六个月,在其国家之一为IC组织一次会议。

E5.4IC会议承担以下职责:

  • 根据$\text{IOI}_{n-1}$东道主提交的报告评估$\text{IOI}_{n-1}$;
  • 审查$\text{IOI}_{n}$的组织工作;
  • 讨论指南的展示内容。

讨论指南展示内容并不意味着IC与组委会就指南内容以及组委会准备$\text{IOI}_{n}$的方式达成了协议。

S5.5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在$\text{IOI}_{n}$前2至6个月,在其国家之一为ISCITC组织会议。

E5.5 这些ISCITC会议承担以下职责:

  • 审查所有竞赛材料,包括环境和题目;
  • 通过竞赛规则;
  • 检查评测系统。

S5.6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授权IC邀请参加$\text{IOI}_{n}$:

  • 国家代表团,包括在过去三届IOI中至少参加过一届的每个国家的代表团;
  • ICISCITC成员;
  • 已申请邀请并获批准的新国家特邀观察员;
  • 特邀嘉宾;
  • $\text{IOI}_{n+1}$和$\text{IOI}_{n+2}$未来东道主的特邀观察员;
  • 由现任东道主自行决定的其他参与者。

现任东道主可以也应该就参与者邀请事宜向IC传达其自身的意愿。

E5.6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在其网站和官方材料上确认所有接受邀请的国家代表团,包括确认那些因国际外交或其他任何困难而无法出席IOI的国家代表团。

A5.6 若新国家希望以国家代表团或特邀观察员身份参加IOI,应通过秘书提出申请。IC将讨论该情况并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同样的程序适用于过去三届IOI均未参加的国家。在此情况下,IC还将尝试联系该国最后已知的代表。

N5.6 若某国在过去三届IOI中均未参加并希望重新申请参加未来IOI,应联系IOI秘书。IC负责决定是否批准此类申请。此类国家通常不会受邀以食宿费用由现任东道主承担的特邀观察员身份回归。

S5.7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在$\text{IOI}_{n}$前至少四个月,向所有受邀方发送以下信息:

  • 日程和活动计划;
  • 竞赛规则;
  • 地点;
  • 注册;
  • 现任东道主。

S5.8 现任东道主的每个国家可在$\text{IOI}_{n}$中拥有第二支不计排名的队伍。

E5.8 若现任东道主的某国家希望在$\text{IOI}_{n}$中拥有第二支队伍:

  • 第二支队伍须遵守章程S2.3;
  • 第二支队伍将以"国家-2"或"国家-B"的名义参赛;
  • 第二支队伍与所有其他队伍享有平等待遇,但不计入用于分配奖项的最终成绩排名,其成绩不计入所在国家的奖牌总数;
  • 第二支队伍中,得分不低于获得奖牌最低得分的成员,或在某竞赛日得分不低于该竞赛日有资格获得荣誉提名的最低得分的成员,将获得相应奖项。

S5.9 前往IC会议、ISC会议、ITC会议或$\text{IOI}_{n}$举办地的往返旅费由所有参与者自行承担。IC会议、ISC会议、ITC会议或$\text{IOI}_{n}$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现任东道主承担,适用于: - 领队、副领队和参赛者; - S2.6规定的特邀观察员; - S2.7规定的受邀参与者。

所有其他参与者须支付由现任东道主确定的合理费用。在$\text{IOI}_{n}$期间,参与者或代表团可能须缴纳额外的注册费。

E5.9.1 每个通过国家代表团参赛的国家须缴纳注册费。

E5.9.2 所有关于豁免或减免$\text{IOI}_{n}$注册费的申请须向$\text{IOI}_{n}$的主席或IC成员提出,申请须至少在$\text{IOI}_{n}$前三个月提出,并须提供完整理由。

E5.9.3 $\text{IOI}_{n}$注册费详情由IC在$\text{IOI}_{n-1}$向GA推荐,注册费须在$\text{IOI}_{n-1}$经GA批准。

A5.9 注册费转入IOI基金会名下的银行账户(见S1.8),由司库管理。

S5.10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在$\text{IOI}_{n}$结束前:

  • 向所有参与者颁发出席证书;
  • 向所有获得奖牌或荣誉提名的参赛者颁发奖励证书;
  • 制作包含所有参赛者最终得分的完整成绩单,以及所有参与者名单,并将其连同生成这些分数所需的数据提供给OIOIISC
  • 举办颁奖典礼,颁发所有奖牌,包括颁发给第二支队伍的任何奖牌。

E5.10.1 现任东道主不得公布按国家排名的官方排名。

E5.10.2 临时成绩(包括参赛者姓名和国家)可在竞赛期间公布。

E5.10.3 颁发给第二支队伍的奖牌须以"国家-2"或"国家-B"的名义颁发。

N5.10 完整成绩单将随之通过IOI统计网站发布。

S5.11 现任东道主有义务在$\text{IOI}_{n}$结束时举行闭幕典礼,预期与颁奖典礼合并举行。

E5.11 将有一个年度计划,通过杰出服务奖表彰为IOI活动作出贡献的个人。该计划由IC管理,每年应发出提名征集通知,并设定提交截止日期。提名候选人应满足:

  • 以IOI正式机构或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IOI至少5年;
  • 在IOI的活动和发展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超越了领队、副领队或IOI东道主的通常职责;
  • 不是IC的现任成员。

已故人士也可获提名。

A5.11 IC将向IOI社区成员征集值得表彰的候选人提名。IC将确定获奖者,并通知$\text{IOI}_{n}$的组委会。

N5.11 $\text{IOI}_{n}$杰出服务奖的提名截止日期在$\text{IOI}_{n}$之前的IC会议之前(通常是如S3.7所述的$\text{IOI}_{n}$前六个月)。

S5.12 $\text{IOI}_{n}$的东道主国家有义务制作$\text{IOI}_{n}$报告以及竞赛题目的官方解答。 - $\text{IOI}_{n}$报告应在S5.4所述$\text{IOI}_{n+1}$的第一次IC会议前发送给IC; - $\text{IOI}_{n}$的删减版报告应在$\text{IOI}_{n+1}$的GA会议上与GA分享; - 竞赛题目的官方英文解答应在$\text{IOI}_{n}$后不迟于三个月发布。

N5.12 决定$\text{IOI}_{n}$报告中哪些信息被删减的权力归属$\text{IOI}_{n}$的东道主。

S5.13 现任东道主在$\text{IOI}_{n}$结束时成为前任东道主。

S5.14 在闭幕典礼的颁奖展示期间,参赛者不得将可能阻碍他人视线的物品带上舞台。

N5.14 此类物品的例子包括旗帜、吉祥物等。


6 竞赛、评判与奖励

S6.1 竞赛将在两个竞赛日内进行,每个竞赛日的前后各有一个非竞赛日。

S6.2 现任东道主应在竞赛日之前为参赛者提供在竞赛设备和技术环境上或在可比设备上进行练习的机会。

S6.3 HSC须在GA适当的会议上展示竞赛规则和竞赛题目,并获得批准。领队可在不提供任何额外信息的前提下将经批准的竞赛规则和竞赛题目翻译成本国语言。翻译应忠实于原文。在$\text{IOI}_{n}$竞赛日期间,所有翻译后的题目须向所有代表团公开,供其查阅。

N6.3 提供翻译是为了让所有学生都能参加竞赛。翻译应保持忠实,以确保所有参赛者获得一致的题目描述。

S6.4 参赛者须按竞赛规则允许的翻译和材料解答给定的竞赛题目,不得进行竞赛规则允许之外的任何沟通或信息交流。

S6.5 在竞赛期间,每名参赛者须在配有适当计算机、书写工具和纸张的桌位上独立工作。

S6.6 在竞赛期间,参赛者须遵守竞赛规则。

S6.7 现任东道主须确保GA成员以及任何其他看过竞赛题目的人员(HSCISCITC以官方身份行事的成员除外),在竞赛题目公布至相应竞赛开始之前,不与参赛者会面和/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或沟通。GA成员和其他看过竞赛题目的人员,不得在相应竞赛开始前与未看过题目的人员讨论这些题目。

S6.8 领队应在每个竞赛日出席,将参赛者就竞赛题目提出的问题翻译成英文。问题由HSCISC(如有需要,由GA)以竞赛规则规定的固定用语列表中的短语(如"是"、"否"或"无评论")作答。

S6.9 评测须在竞赛期间或竞赛结束后尽快按照竞赛规则进行。

A6.9 评测:

  • 组委会按照竞赛规则执行竞赛题目的评测;
  • 每个题目元素的评测结果向参赛者公布,竞赛结束后也向其领队公布;
  • 评测数据和参赛者的解答在竞赛结束后向参赛者及其领队公布。

S6.10 若领队不同意题目评测或竞赛其他影响参赛者得分的方面,应按竞赛规则提出申诉。

A6.10 申诉:

  • 领队提出申诉时,HSCISC将进行调查。ISC随后将决定解决方案,可能导致重新分配分数;
  • ISC将向GA提交所有申诉及解决方案的摘要。摘要尽可能不透露相关国家的信息。若有三名或更多参赛者提交了类似申诉,ISC的解决方案须经GA批准。

S6.11 GA须确认参赛者的成绩和奖项。奖项分界线按以下规则分配:

  • 获得金牌所需的成绩,是确保至少十二分之一的参赛者获得金牌的最高得分;
  • 获得银牌所需的成绩,是确保至少四分之一的参赛者获得金牌或银牌的最高得分;
  • 获得铜牌所需的成绩,是确保至少二分之一的参赛者获得奖牌的最高得分;
  • 未获得奖牌的参赛者,若在两个竞赛日中至少有一日得分高于半数参赛者,则获得荣誉提名。

E6.11 若在确认奖项的GA会议结束之前发现一名或多名参赛者不符合S2.5的资格标准,则用于计算奖项分界线的参赛者总数将相应减少。

N6.11.1 参赛者及其领队应被告知其得分,以便提出适当申诉(见S6.10)。

N6.11.2 HSC的提案和GA的确认可在颁奖典礼之前的任何GA会议(S3.2)上进行。

N6.11.3 在分配荣誉提名时,参赛者总数是IOI全部参赛者的数量,而非每个竞赛日实际到场的人数。

N6.11.4 不考虑并列得分的情况下,半数参赛者将按以下基础获得奖牌:

  • 十二分之一的参赛者获得金牌;
  • 六分之一的参赛者获得银牌;
  • 四分之一的参赛者获得铜牌;
  • 每个竞赛日有半数参赛者将在未获奖牌的情况下获得荣誉提名。

S6.12 若发生不道德行为(包括竞赛之外的行为),IC有权取消$\text{IOI}_{n}$参与者的资格。不道德行为包括任何使个人、国家或IOI声誉受损的行为。

E6.12 若某参赛者被取消资格,在按S6.11计算奖项分界线时仍将计入该参赛者。

N6.12 《行为准则》包含不道德行为的示例,其中部分行为可能导致取消资格。

S6.13 若竞赛期间出现不可预见的大规模问题,ISC有权决定适当的解决方案。ISC须将其决定告知IC和GA。GA可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推翻ISC的决定。

S6.14 若某国因与东道主国家的外交问题而无法参加$\text{IOI}_{n}$,且$\text{IOI}_{n}$东道主已告知IC该国极不可能获准入境东道主国家,则在此情况下,IC可自行决定允许该国从远程地点参赛。该国须不迟于$\text{IOI}_{n-1}$向IC申请远程参赛。

A6.14.1 IC将与ISCITC协商,选派代表监督远程竞赛。

A6.14.2 远程竞赛将尽可能与IOI同期举行。若远程参赛者可以被隔离,则可以接受小幅延迟。

A6.14.3 有关远程竞赛的所有其他细节将由ICISCITC协商确定。

N6.14 预期远程参赛将是极为罕见的情况。特别是,S6.14不适用于意外签证困难或资金短缺等常见问题。


7 规章修订

S7.1 《规章》的修订由IC准备并提出,经GA批准后生效。

E7.1 GA成员提出的《规章》修改提案可提交给IC审议,应通过秘书或IOI主席提交。所有提案,无论是否被采纳,均须通报GA。

A7.1 在$\text{IOI}_{n}$之前的IC会议至$\text{IOI}_{n+1}$之前的会议之间提交的《规章》修改提案,最迟将在$\text{IOI}_{n+1}$之前的IC会议上进行讨论。

S7.2 通过《规章》修订须经GA三分之二多数票表决。

S7.3 在$\text{IOI}_{n}$期间通过的《规章》修订,在$\text{IOI}_{n}$结束时生效。

S7.4 在经IC批准的前提下,可以跳过S7.3的完整程序更快速地实施《规章》修改。GA须至少提前一个月获得通知。GA须在$\text{IOI}_{n}$的第一次GA会议上批准这些修改,若获批准,修改在该投票结束后立即生效。

N7.4 当然,现任东道主应为GA决定不批准《规章》修改、从而这些修改未被采纳的情形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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